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
 关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价房[2001]25号)
各市物价局、建委:
  为规范建设工程交易收费行为,维护招标、招标人的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
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省物价部门确认的收费资格,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建筑市场),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和规范标准,为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含装饰装修)、监理提供交易服务的可收取服务费。
  二、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按照成交中标额的百分比计收。工程发包方承担40%,工程承包方承担60%。具体收费标准为:
  (一)施工(含装饰装修)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1、成交中标额在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统一按中标额的0.2%计收。
  2、成交中标额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县(市)级按0.2%计收;省、市级按0.15%计收。
  3、成交中标额在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县(市)级按0.5%计收;省、市级按0.10%计收。
  4、成交中标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县(市)级按0.10%计收;省、市级按0.08%计收。但最高收费不得超过6万元。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投标项目交易服务收费按中标额的1.5%计收。
  三、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住房建设和流通的通知》(皖政[1998]49号)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交易免收建设单位的交易服务费。
  四、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对全省各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具有政策指导、信息技术、电脑网络管理等服务职能。各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按交易服务费的5%上缴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专项用于全省电脑网络建设、指导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