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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海洋与水产局、市地质矿产管理处关于加强海砂开采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海洋与水产局、市地质
 矿产管理处关于加强海砂开采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海洋与水产局、市地质矿产管理处《关于加强海砂开采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二月五日
           关于加强海砂开采管理的实施意见
   (市海洋与水产局、市地质矿产管理处 二000年十一月十五日)

  为合理利用海洋矿产资源,加强海域使用管理,规范海砂开采活动,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海砂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52号)、《关于开展对勘查开采海砂等矿产资源监督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99号)精神,结合我市当前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为开采海砂而进行海砂勘查活动的,业主在选划勘查区域时,应将拟选区域的地理位置、坐标、范围等情况,书面报告勘查区域所在地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跨县(市)、区的,上报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拟选勘查区进行初步调查,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
  二、业主在得到当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方可按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到国家有关部门申领勘查许可证。
  三、勘查结束后,采砂权申请人须向海域所在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海砂开采的综合调查报告和海砂勘查报告,由当地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市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经论证、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后,申请人方可按国家海洋局《海砂开采使用海域论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申领海域使用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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