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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关于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晋办发[2001]8号)


各市(地)、县委,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实施。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二月七日
        关于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实施意见

  排查调处矛盾纠纷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预防和减少犯罪及群体性事件的首要环节,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2000年以来,我省各级党委、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收到了明显成效,有力地维护了全省的社会政治稳定。实践证明,只有形成经常化、制度化的工作机制,才能确保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牢牢掌握维护稳定工作的主动权。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17号)精神,在全省进一步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从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确保社会政治稳定的高度,重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机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齐抓共管。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经常研究排查出的重大问题,特别是对本地影响大、解决难度大的矛盾纠纷和突出问题。分管政法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同志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直接责任人,要积极组织协调各有关方面落实责任,形成合力,营造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其他领导同志要按照维护稳定分工负责的要求,抓好分管部门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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