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把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作为综治工作的首要任务,认真组织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省里依托省综治办成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各市(地)、县综治办也要设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乡镇、街道办事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由分管综治工作的领导任主任,公安、司法行政、法庭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各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的职责;协调各级、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检查、督促、指导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落实;收集、整理、上报有关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信息、资料和进展情况。
二、进一步加大排查各种矛盾纠纷的力度
各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要通过各种渠道,及时收集各种矛盾纠纷的信息,认真分析研究,梳理归类。在此基础上,定期召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县级以上单位每个月一次,矛盾纠纷比较集中的地方、单位要根据需要随时召开。根据排查出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本着“分级负责、归口处置”的原则,按照中办发[2000]17号文件关于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部门分工,将处置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并提出处置期限。对于群众反映强烈,处置难度大,有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要及时提交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组研究,提出具体的处置意见,并从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强有力的工作组,及时进驻矛盾纠纷发生地调查处理。每次协调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并将分解情况和所明确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处置的期限等,以督办卡的形式交有关部门办理。督办卡一式4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留存1份,用于跟踪督办,其余分别送交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和分管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自觉接受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的组织协调,在规定期限内,认真妥善地处置化解本地、本单位的矛盾纠纷。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认真开展工作的,要向同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写出书面说明。
三、实行定期报告和情况通报制度
各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要将排查出的矛盾纠纷情况,定期报告同级党委、政府和上一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对排查出来的重大矛盾纠纷,本级解决不了的,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报告上级党委及综治委,由上级党委、综治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限期解决。对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要随时上报。经过排查没有发现问题的,也要记录在案,实行“零报告”制度。各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要对本地、本部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每月总结一次,报告上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对本地发生的造成一定影响或越级赴市(地)以上群体上访的事件,要写出专题报告。同时,要实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情况月报表制度。由省综治委统一印制《全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情况月报表》,各市(地)矛盾纠纷排查办公室逐月将本地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及各县(市、区)的情况汇总填写后,于下月的15日前报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