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每月要对本地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情况进行一次通报。要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分类指导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对领导重视,矛盾纠纷排查及时、处置得力,辖区内社会稳定的地方要通报表扬;对领导不重视,推诿扯皮,把本部门、本单位的矛盾推向社会,把应该本级解决的问题推给上级,造成不良影响的地方、单位要通报批评,直至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加强对矛盾纠纷查调处工作的督促检查
各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要加强对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及时排查、妥善处置各种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一是要实行重大矛盾纠纷挂牌督办制度。对排查出来的重大矛盾纠纷,同时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要挂牌督办,限期解决。对有可能在当地、全省造成影响的重大矛盾纠纷,省、市(地)综治委要挂牌督办,直至解决。二是要组建督导队伍,定期深入基层现场督办。各市(地)、县要抽调精兵强将组成矛盾纠纷排查工作督导组,深入基层单位调查研究,督促指导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帮助各单位妥善处置各种矛盾纠纷。三是要及时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各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要及时听取责任单位、责任人关于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进展情况的汇报,帮助各单位及时妥善处置各种矛盾纠纷。四是对因排查处置工作措施不力,发生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的单位,各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要通过督办卡的形式,督促该单位限期解决。对解决不力,再次发生上访的,同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要责成该单位写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三次发生重复上访的,该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或分管排查调处工作的领导要到上一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说明情况。
五、建立健全严格的考核奖惩制度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范畴,列入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内容,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检查和考核。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对下级上报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纪要和上报的材料,要建立档案,作为考核的依据,必要时进行实地考核。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激励制约机制,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开展情况和实际效果,与责任人的政绩、晋职晋级、奖惩等紧密挂钩。对工作得力、成绩显著的,要写出专门报告,在报送党政主要领导的同时,送交组织人事部门作为考察干部政绩的依据。对官僚主义作风严重、工作不力或隐瞒情况,酿成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坚决行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否决该单位当年评选先进及主要领导晋职、晋级的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中央综治委、中纪委、中组部、人事部、监察部《关于对发生影响稳定重大事件的地方领导实行责任查究的通知》精神,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给予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