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充分认识进一步贯彻落实
《条例》的现实紧迫性。近年来,我省各级地方党委贯彻执行
《条例》的情况总体上是好的。但是,存在的问题也不少,主要是:一些党委的领导成员对
《条例》的学习不够深入,贯彻执行的自觉性不高;一些地方党委全委会的作用发挥得不够好;少数党委既存在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不够的问题,也存在集中各方面的意见、实行统一领导不够的问题;有的领导班子职责不清,议事质量不高,决策程序不完善;有的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不能开展正常的批评与自我批评,存在着不团结的情况;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不够,一些地方落实
《条例》不到位,甚至发生不按
《条例》规定办事的现象,等等。解决好这些问题,迫切要求各级地方党委进一步健全党委的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党委领导工作的水平。
二、全面履行地方党委的职责,严格遵循组织原则
4.各级地方党委是本地区的领导核心,对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等各方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其他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必须自觉服从同级地方党委的集中统一领导。
5.全委会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同级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主要职责是听取和审议常委会阶段性工作情况的报告,安排部署今后一定时期内的中心工作,讨论决定涉及本地区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以及依照
《条例》规定必须由全委会决策的问题。发挥全委会在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上的作用,地(州、市)、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逐步做到分别由省、市(州)、县(市、区)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在全会闭会期间,可由党委常委会议作出决定,但在常委会议作出决定前,应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6.常委会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全委会的决议,主持经常工作。常委会要全面履行
《条例》所规定的各项职责,管大事,议大事,及时讨论决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主要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