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地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及党的纪律检查、统一战线等工作的安排部署;
本地区意识形态、思想理论工作的安排部署;
本地区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的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
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战略重点、目标任务、重大政策措施和重大建设项目;
本地区群众工作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关系本地区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事件和突发事件;
需要组织协调的本地区立法、司法工作,以及军政军民关系;
讨论同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在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常委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
必须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7.严格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常委会委员要有明确分工。书记负责组织常委会的活动,协调各常委的工作。书记肩负着带好一班人的重大责任,要抓好领导班子建设,努力增强班子的凝聚力,发挥好整体作用;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调动每个成员的积极性,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常委的监督。常委要积极支持书记的工作,接受书记对自己工作的检查、督促;要对分管的工作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抓好落实;要树立全局观念,增强责任感,对全局性工作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领导班子成员要实行工作责任制,积极主动和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8.地方党委决定重要问题,要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常委、委员在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的意见。常委、委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在讨论表决中,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若对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9.地方党委书记在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全委会议以及以党委名义召开的全局性工作会议上的报告或讲话,应事先印发党委委员及各地、各部门征求意见,并提交常委会议讨论。书记、副书记代表党委在地方有关全局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要征求各常委的意见。常委代表党委在地方有关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要符合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精神,涉及重大问题的,应提交常委会议讨论,或报告书记同意;在部门工作会议、专业性工作会议上发表的讲话,在新闻媒介上发表的讲话或文章,由常委个人审定。书记、副书记和常委在调查研究中提出的涉及全局性重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应及时汇总,并向党委报告,可以提请常委会议讨论研究。以党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书记或分管副书记签发。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