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进一步完善工作报告制度。省、市(州)、县(市、区)党委每年年底要向上级党委作一次全面的工作情况报告。执行中央和上级党组织某项重要决定的情况,要进行专题报告。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上级党委请示报告。
三、完善议事和决策制度,规范党委工作运行机制
11.各级地方党委要按照
《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议事规则,认真开好党委全委会、常委会和书记办公会。
12.全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一般在年初或年中召开,遇有重要情况时可随时召开。全委会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5天前通知到委员,会议材料一般同时送达。委员如无特殊原因都须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者,应在会议召开前请假。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全委会议。
13.常委会议一般情况下每月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会议议题由书记办公会或书记确定,也可以由书记委托主持工作的副书记确定。常委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2天前通知各常委,会议有关材料应同时送达。常委会议研究决定问题时,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者,应在会前向书记或书记委托召集并主持常委会议的副书记请假,对所讨论的问题如有意见,可书面或口头表达。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能计入票数。常委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决定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
市(州)、县(市、区)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推荐、提名、任免干部,试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制度,总结经验,逐步完善和推广。
14.书记办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书记办公会议议事范围如下:酝酿需要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对常委会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交流日常工作情况;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进行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常委会报告。书记办公会不是一级决策机构,不得决定重大问题。
15.全委会必须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对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作出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决定,必须由全委会2/3以上委员同意,并经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常委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全委会时予以追认。常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