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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甘肃省委关于进一步贯彻《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的若干意见

  五、加强监督检查,保证《条例》的贯彻落实
  23.各级地方党委要把贯彻执行《条例》作为新形势下加强党的建设,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的大事来抓,切实负起贯彻执行、督促检查的责任。省委和市(州)委每年分别对市(州)委、县(市、区)委贯彻执行《条例》情况全面检查一次,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检查结果。各级地方党委每年向全委会报告一次执行《条例》的情况;在召开党的代表大会时,应将贯彻《条例》的情况写入党委工作报告,接受审议。常委会应将检查执行《条例》的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议题。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同级党委和下级党委及其成员执行《条例》的情况,要进行监督。考核领导班子时,要把贯彻《条例》的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各市(州)、县(市、区)委每年11月底前将贯彻执行《条例》的情况报告上级党委。
  24.党委书记、副书记、常委和委员都要自觉贯彻执行《条例》。党委书记是抓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履行好贯彻执行《条例》的职责。党委书记每年要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检查自身贯彻《条例》的情况,接受领导班子的监督。党委全委会、常委会及其成员执行《条例》的情况,都应当接受党员、群众和舆论的监督。
  25.坚决反对自由主义,对违反《条例》的行为,应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处理。对地方党委及其成员不履行职责或不按组织原则办事的,应当批评教育,造成损失的,必须追究责任。对违反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的,应当及时纠正,严重的要给予党纪处分。对泄漏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应当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处分。严禁对执纪和批评、检举、控告人员进行刁难或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予党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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