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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2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22日)废止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
 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的通知
 (京工商发〔2001〕126号)


各区县工商分局、房地局:
  为加强地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纪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应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在房地产转让、租赁、置换等经营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进行居间、代理等行为的经济组织,其组织形式可以是企业法人或合伙制企业。
  二、设立专业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
  1.四名以上(含)取得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共同颁发的《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的专职人员;
  2.《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合伙制企业
  1.有四名以上(含)合伙人,合伙人必须是取得《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的人员;
  2.《合伙企业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
  三、设立专业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向市工商局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企业名称应以“房地产经纪”作为行业特征,经营项目统一核定为“房地产经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向所在区(县)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登记,经市国土房管局核准后发给《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专业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从事其他与房地产经纪无关的经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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