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0年7月29日 实施日期:2000年7月29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09年11月30日)废止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六十一号)
《
重庆市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条例》1998年3月28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原《
重庆市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条例》在重庆市辖区停止适用。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3月28日
重庆市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条例
(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晰乡镇企业产权关系,完善经营机制,促进乡镇企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是劳动者劳动联合和劳动者资本联合的一种集体所有制经济形式。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乡镇企业(以下简称股份合作制企业)。
第四条 乡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应当坚持积极推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方针。
第五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应遵循以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