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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四、要围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搞好土地开展整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今后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要向中央和省缴纳有偿使用费,专款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各地要按有关规定,合理选择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省里将在各地项目库的基础上组建省级项目库并选择一部分项目呈报国家。国家和省政府立项开发整理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查、实施监督、资金管理和竣工验收等事项,要结合项目的实施,采取示范项目、重点项目和补助项目等多种形式推动全省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全面开展。
  五、要围绕实施非农业建设项目占补平衡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随着国家扩大内需、增加基础设施投入等政策的实行和我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今后一段时间内,我省将有大量的建设项目开工建设。为了保证这些建设项目顺利取得建设用地,必须提前做好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所需耕地的开发整理工作。各地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规划,在充分预测拟建项目占用耕地的位置、数量和质量的基础上,落实好耕地占补平衡所需耕地的开发整理工作,对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国家或省的重点建设项目,要逐项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储备用地。在落实建设项目占补平衡用地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好对补充耕地的认证和验收工作。
  六、要统一规划,有序地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各地要在对拟开发整理土地资源进行充分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生态环境状况,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下,按照以整理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的原则,制定科学详细的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建立国家级、省级、市县级不同层次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储备库,未纳入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或开发方向不符合规划所确定的用途的,不准立项开发,以避免一哄而起、盲目开发,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和生态环境的破坏。
  七、要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强化对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全程科学管理。要在国家和省有关法规和政策的指导下,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就土地开发整理用地的审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编制,立项审查、实施管理、验收,资金使用等方面制定相应的标准和规程。对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特别是一些规模比较大的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全过程科学化管理,确保土地开发整理的每一步都经过科学的论证,并在科学指导下进行,使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健康顺利发展。要加强土地开发整理有关技术的研究,现现代科学技术和研究成果充分应用到土地开发整理中去,使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在高水平、高科技的基础上实施,提高土地开发整理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八、加大土地开发整理所需资金的收缴和管理力度。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土地开发整理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矿产资源补偿费(主要用于因开采矿藏而造成的废弃地复垦和矿区土地整理项目)、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地方匹配资金和群众自筹资金等。各地要加大各项应收资金的收缴力度,做到足额上缴,一律不得免缴、缓缴;资金收缴到位后,要严格按有关政策的规定,专款用于土地开发整理,严禁挪用占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共同下达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财政部门按计划分级拨付项目资金:属省管项目,项目资金拨付省国土资源厅,由省国土资源厅按项目进度将资金拨付省土地整理中心并监督使用;属市、县项目,财政部门按共同下达的项目计划拨付项目资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管理和资金的监督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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