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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科技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建立科技风险投资机制意见的通知

  1.实事求是,注重资源优势与高科技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发挥我区独有的资源优势和科技优势,将这些优势的有机结合作为风险投资机制建立的重点。
  2.循序渐进,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持一致的原则。国家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战略是我区科技风险投资机制得以形成良性循环的有力支撑,我区科技风险投资机制的建立必须以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依据。
  3.不断创新,与国际风险投资资源相结合的原则。将我区独有的资源优势和科技优势与国际风险投资资源有机结合,加快我区科技风险投资机制建立和完善的进程。
  二、加快培育风险投资主体
  (一)自治区风险投资机构是指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在我区设立的,主要从事风险投资活动的非金融性企业。风险投资机构包括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管理公司。风险投资公司是指直接投资于高新技术产业和其他技术创新产业的风险投资机构。风险投资管理公司是指主要为风险投资资本提供有关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等服务项目的风险投资机构。
  (二)自治区风险投资基金是专门从事风险投资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一种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的设立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内蒙古科技风险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自治区风险投资基金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三)拓宽市场准入渠道,培育以民间资本为主体的多元化风险资本结构。风险投资机构的资本,除了政府的引导资金外,鼓励企业、个人、外商及其他机构投资入股。风险投资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允许积极探索新的运作模式。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基金的实收货币资本必须充足,它们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应占其累计投资总额的70%以上。允许风险投资公司运用全额资本进行投资。
  风险投资机构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占其累计投资总额的70%以上(含70%)时,经认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按现行税法规定办理。
  (四)风险投资机构按市场化机制运营。风险投资机构的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经验、无不良记录、诚实申报个人财产,愿意为业务损失承担相关责任。风险投资机构要建立完善的内部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可以采取经营管理人员持有股份的方式,通过出资人与管理人员间的契约,根据经营业绩约定期股、期权的类型、数量、赠与条件、约束条件、执行办法等措施,调动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同时明确高层管理人员对渎职行为、最大失误等所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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