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完善的风险投资机制
(一)设立自治区风险投资指导办公室。该办公室是我区风险投资事业的协调机构,由自治区主要领导挂帅,自治区科技厅等政府主要部门组成,负责相关政策的拟订、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风险投资行为的规范,同时还负责指导和监督风险投资行业协会的相关工作。
(二)成立自治区风险投资行业协会,鼓励风险投资机构按照协会章程的规定加入协会。
风险投资行业协会负责制定行业规范和行业服务标准,并对协会成员履行章程、执行规范和标准的情况进行评定,以促进自律机制的形成。
风险投资行业协会负责开展广泛的信息交流,建立区内外风险投资同业网络,促进项目协作和人才交流,推动风险投资事业在民间乃至国际上的广泛发展,培训高素质的风险投资专业人才。
风险投资行业协会接受风险投资指导办公室的委托,进行风险投资机构资质及风险投资从业人员资格的认定。
(三)由自治区风险投资行业协会根据国家颁布的风险投资项目(领域)指南、《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进步条例》规定的科技项目和我区特色经济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定期编制《内蒙古自治区风险投资项目指南》,引导我区风险资本投向。
(四)鼓励风险投资机构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风险投资项目指南》优先选择符合我区特色经济产业发展战略的科技创业项目。
制订相关扶持政策,促进优势资源向特色产品的转化,实现我区经济快速发展。
指导风险投资机构在进行风险投资的过程中,注意与已有的科技产业开发园区的科技产业化项目相结合。
(五)鼓励科技项目评估机构、技术经纪机构、风险投资咨询顾问机构以及审计、会计、法律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积极参与风险投资活动。各类中介机构要严格执行政企分开原则,诚信、公正、科学地开展经营,依法获得报酬。
(六)根据国家关于风险投资的法律、法规,积极拓展风险投资撤出渠道,有效吸引社会资金进入风险投资领域。支持风险投资机构通过企业购并、股权回购、产权交易、股票上市等方式实现风险投资的顺畅撤出。
(七)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科技创业企业通过创业板市场上市募集资金,积极支持科技创业企业在海外资本市场(如美国的那斯达克(NASDAQ)市场和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创业板市场)上市融资。
科技创业企业上市和交易应按照国家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
四、构建和完善中介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