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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等七部门关于全区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加强卫生行政执法监督职能,改革卫生执法监督体制,完善对各类医疗机构和公共卫生的执法监督体系,逐步实现卫生综合执法。卫生行政管理、药品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打击非法行医现象以及非法医疗、药品广告,杜绝不规范行医行为,净化自治区医疗和医药市场。
  三、建立新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
  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管理。自治区、盟市、旗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关于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划分标准以及本区域的经济发展和医疗需求状况,确定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性质的划分,由医疗机构在履行设置审批、登记注册和校验手续时,以书面形式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分类界定的规定予以核定。政府不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确定政府举办的非营利医疗机构时,一般以城市的区为单位,每区必须有一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体制社会公平;在确定医疗机构布局时,一般以区为单位,每区不少于两所医院(含诊所),保护竞争,防止垄断,同时要充分考虑中蒙医和专科医疗机构的合理布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中占主导地位。
  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不同的财政、价格和税收政策。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同级财政根据医疗机构的具体情况,以定额、定项或差额补助等不同方式给予合理补助。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医疗机构则实行市场调节价。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国家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自治区制定的免费优惠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纳税、照章交费,但为扶持其发展,对其取得的收入,凡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资格之日起,3年内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免税政策。
  非营利性公立医疗机构在做好基本医疗服务工作,保证医疗质量和水平的前提下,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利用现有的房屋、设备、人才,适度开展非基本医疗服务,设置特种门诊、病房等医疗服务项目,以满足不同层次的医疗保健需求。非营利性公立医疗机构开办非基本医疗服务,必须坚持服务对象自愿选择的原则,收入要全部纳入业务收入,统一核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应管理办法,严格监督管理。
  四、建立健全医疗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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