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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等七部门关于全区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深化医疗机构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定编定岗,公开岗位任职条件,实行双向选择和全员聘用制,签订任职合同。积极试行人事代理制度,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健全和完善劳动仲裁制度,妥善安置未聘人员,逐步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坚持按劳分配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多劳多得,优劳报酬,拉开收入差距。以病人为中心,积极推行病人选择医生制度,不断完善科学的业绩评估和奖励制度,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加强医疗机构经济管理,强化成本核算,有效利用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提高效率,降低成本。重点压缩医疗机构内部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冗员,减人增效。积极推行后勤服务社会化,可以将医院后勤服务与医院脱勾,组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后勤服务实体,可以在各医院后勤服务实体基础上组建跨区域的后勤专业服务企业,也可以将医院后勤服务工作交给社会专业服务公司承担。
  八、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办法
  要切断医疗机构和药品营销之间的直接经济联系,逐步解决“以药养医”的问题,控制药品费用不合理增长。在逐步规范财政补助方式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基础上,逐步把医院的门诊药房改为药品零售企业,独立核算,依法纳税。当前先对县及县以上公立非营利性医院的药品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支结余上缴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合理返还,同时,积极稳妥地进行门诊药房改为药品零售企业的试点工作。
  药品收支结余主要用于弥补医疗成本以及社区卫生服务、预防保健等其它卫生事业经费的不足,各级财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扣留或挪作他用,要保证医院药品流动资金的合理运转和医院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
  社区卫生服务组织、门诊部及个体诊所除可经销由自治区卫生、药品监管部门审定的常用和急救用药外,不得从事药品购销活动。
  九、规范财政补助范围和方式
  按照公共财政和分级财政体制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规范对医疗机构的财政补助办法。补助的主要原则是,保证政府对卫生事业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责,支持卫生机构向社会提供良好的公共卫生服务,改善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在动员社会广泛筹集卫生事业发展资金的同时,各级政府对卫生事业的投入水平要随经济发展逐年提高,原则上政府的卫生投入不低于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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