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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等七部门关于全区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政补助范围的确定,根据政府管理卫生事务、行使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职责,以及公共卫生工作任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事业发展需要进行。补助项目主要包括卫生执法监督和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重要医学科研、基本医疗服务、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补助资金按照定员定额、项目论证立项、零基预算等方法核定。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及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履行卫生管理和监督职责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支出,其中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和发展建设支出。各级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监督执法机构对食品、化妆品、药品等进行执法监督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事业机构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和单位上缴的预算外资金统筹安排。疾病控制事业机构从事疾病控制工作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和妇幼保健事业机构从事妇幼保健工作(不包括妇幼临床工作)所取得的各项收入,按规定全部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缴资金全部用于卫生事业。政府举办的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定期补助为主,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以定额补助为主,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卫生事业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资金可由同级计划部门根据项目的功能、规模核定安排。
  根据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各级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安排必要的专项投资,对卫生事业发展薄弱地区和薄弱领域进行扶持。对中医、蒙医医疗机构和传染病、精神病等部分专科医疗机构要给予适当照顾。
  十、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
  按照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取消政府定价。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医疗机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基准价在允许浮动的幅度内确定本单位的实际医疗服务价格。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单位自主制定价格。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关于医疗服务价格的政策和作价原则,制定和调整全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指导价格,并逐步下放价格管理权限。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内容提供服务。在国家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外新增的项目,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后试行,并报国家计委和卫生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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