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着升降同步的原则,调整不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价值。增设或调整诊疗费、护理费、挂号费,适当提高手术费、床位费,降低药品价格和过高的大型诊疗设备检查、治疗费,适度放宽特需医疗服务价格。要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档次。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要考虑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和中医、蒙医的特点,中医、蒙医技术服务价格提高的幅度要大于西医的幅度,促进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和中医、蒙医的发展。鼓励医疗机构制定单病种质量和费用控制标准,承诺常见病诊疗最高费用。
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强化医疗服务价格的执法监督工作。同时,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医疗服务成本和价格的监测体系以及能够适应物价变动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机制,搞好对医疗服务价格成本构成要素的市场监测,为适时、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提供依据。
十一、加大药品生产结构调整力度
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医药行业发展规划,结合自治区实际,严格执行药品生产准入条件,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不得增加供过于求的产品的生产点。按照剂型类别分阶段推行《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范》(英文缩写GMP),逾期仍达不到规范要求的不准生产。
鼓励自治区药品生产企业加大改革力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增加科技投入,大力开发新产品和特色产品,积极发展中蒙药,促进中蒙药实现产业化。积极发展生产、教学、科研一体化的大型经济实体。鼓励制药企业通过兼并、对外合作合资,进行企业重组和调整,向规范化、集团化发展。鼓励企业根据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调整产品结构,生产适销对路的药品。
十二、搞好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和流通秩序调整
鼓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打破地区、行业、部门界限和所有制界限,以产权、产品、市场网络为纽带,组建规模化和规范化的公司,建立商贸、工贸和科工贸结合的大型企业集团。鼓励大型批发企业兼并盟市、旗县级批发企业,将盟市、旗县批发企业改组为区域性药品配送中心。积极推动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的连锁化,形成规模经济,规范进货渠道,保证药品质量,发展连锁药店、普通超市非处方药柜台、独立门点等多种零售形式。
严格规范药品购销行为,依法加强对药品市场流通全过程的监管,整顿流通秩序,打击不正当的药品促销行为;坚持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积极试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具体办法;积极探索利用电子商务等现代电子网络技术开展药品购销业务,在保证药品质量的基础上,提高效率,降低药品流通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