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加强药品的执法监督管理
对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的全过程依法实行监督,对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分类监管,保证用药安全有效。加强对《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英文缩写GSP)实施情况的监督,按照管理规范对现有药品经营企业限期整改,凡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取消其药品经营资格。严格核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完善质量公告制度。改革药品抽验机制,成立由药学专业人员组成的药品抽验专业队伍,加强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的抽验工作,严格处罚制度和程序。
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和无证生产、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同时充分发挥群众、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形成合力,加强对药品的监督管理,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坚决取缔非法药品集贸市场,整顿中蒙药材专业市场,加强对进口药品的管理。加强药品监督管理队伍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素质,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十四、加强药品价格管理
国家和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中的药品、预防用药、必要的儿科用药、垄断经营的特殊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其他药品由生产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自主定价。药品价格管理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政府定价原则上要按社会平均成本制定,对供大于求的药品要按社会先进成本定价。生产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不得越权定价,不得以高于政府定价的价格销售药品。政府定价以外的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取消流通差率控制,由生产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制定零售价格,不得虚高定价。
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并根据集中招标采购中的实际中标价格,及时调整政府定价。药品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在药品销售的各环节都必须按实际价格开具发票。
十五、加强对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
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关系着群众的健康权益,关系着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大局,关系着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工程。为保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自治区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推进全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研究制订《关于全区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配套文件,协调解决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指导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专项试点工作,对改革方案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将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区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城镇医药卫生体制与服务体系。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各司其职,做好改革的指导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