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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我省“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意见的通知

  今年1月,《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报告的通知》(国发〔2001〕2号)中,批准我省“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655.6万立方米,其中按采伐类型分,主伐144万立方米,抚育采伐137.8万立方米,其它采伐373.8万立方米;按消耗结构分,商品材206.6万立方米(出材量103.3万立方米),农民自用材144万立方米,烧材305万立方米;毛竹365.2万根。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和我省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成果,将各项指标分解到各市、州(全省“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见附表)。
  二、明确职责,狠抓落实
  “九五”期间,全省大多数地区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执行“九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川府发〔1996〕10号)精神,严格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取得较好成绩,全省森林面积、森林蓄积实现了持续双增长。但是,我省是一个森林资源相对贫乏的省份,森林资源的总体水平与生态环境建设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相距甚远。因此,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制度,是全省各级政府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长期任务和重要工作。全省各级政府必须从建设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和实现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重要性、紧迫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严格执行。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市(州)长、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一把手为主要责任人,层层签订责任书,真正把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情况,作为考核各级政府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坚决遏制超限额采伐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从今年起,凡是超限额采伐的,要追究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认真抓好森林采伐限额管理
  “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分别就采伐类型、消耗结构分解下达到各编限单位。各类分项限额指标均为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不得突破、挪用和挤占,严禁擅自调整或增加。同时,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还将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各编限单位的年商品材采伐限额内,编制下达年度木材生产计划。2001年木材生产计划将由国家林业局组织调研后,有组织、分步骤地进行安排。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不得层层截留。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森林采伐限额的,必须由市、州政府向省政府申请,省政府授权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内解决不了的限额部分,由省政府向国务院申请。市、州需调整各分项采伐限额和增加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必须逐级审核申报,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占用、征用林地采伐林木流通销售的,必须纳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专项下达采伐指标。我省已全部纳入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因此,要坚决停止对天然林的商品性采伐。同时,在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未正式下达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之前,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对人工林实施商品性采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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