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省政府重要督办事项(包括省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中央领导、省领导重要批示等)。
(3)省政府交办的省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省政协委员提案等需要部门办理事项。
(4)政风建设情况。
三、组织实施
每年的政府工作目标任务确定后,各级各部门必须集中力量抓落实,建立健全经常化、规范化的抓落实工作机制,在全省上下形成围绕全局、突出重点抓落实的工作氛围,并切实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省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切实加强日常督促检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推动工作落实。日常督查工作主要采取抽查、暗访和专项督查、跟踪督办的形式进行。在督查中,要力戒形式主义,注意改进工作方法,深入基层了解真实情况,努力减轻下级和基层的负担。
在抓好日常督促检查的基础上,省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对各市政府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每年统一组织一次全面考核,时间安排在次年1至2月份。对省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每年统一组织两次全面的考核,第一次安排在当年7月份,第二次安排在次年1至2月份。具体工作由省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今后,除国务院要求和省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组织的重大专项督查和年中、年末的考核外,省政府一般不再组织全省性的检查活动,一般也不再与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另行签定单项工作责任状。省政府各部门也要尽量减少或不安排全系统检查,法定检查除外。确实需要安排的,需报省政府审批。
四、考核
1、考核计分。对各目标管理单位实行百分制考核,满分为100分。考核分数由三方面构成,其中:
(1)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满分为70分;
(2)省政府重要督办事项、省政府交办的省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省政协委员提案等办理情况、政内建设情况,满分为20分;
(3)省政府领导评议,满分为10分。
对各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结合经济运行考核评价结果进行考核。
对省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参考国家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在全国的位次情况进行考核。
政风建设情况由省监察厅负责提供。
2、考核程序。
(1)自查。每年6月底以前,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分别向省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提交自查报告(有关年中的统计指标,可先报预测数,并于次月报实际数)。每年12月底以前,各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向省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提交自查报告(有关年末的统计指标,可先报预测数,并于次年1月报实际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