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八号)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1年5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5月24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1年5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修改为:“每年5月25日为本市无违章、无事故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日。”
二、第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机动车辆被张贴道路交通违章停放通知单或者被告知道路交通监控系统记录有违章情形,该机动车的驾驶人员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违章行为处理后,再办理车辆定期检验手续。”
三、第三十四条增加两项,作为第八、九项:
“(八)严重违反机动车装载规定,足以危害人身、财产安全;
“(九)在交通主干道路的路口违反交通信号指示,驾驶机动车强行越过停车线行驶,危及交通安全。”
四、第五十五条修改为:“专业运输单位、机动车辆较多的非专业运输单位,应当明确专职人员负责交通安全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单位的交通安全制度,落实交通安全责任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