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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省派出的监事;
  (二)职工代表(不超过监事会人员的三分之一);
  (三)或有关方面的专家。
  国家公务员在任职期间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经理班子成员及财务负责人也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按照规定程序由省经贸委任免,并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专职监事由省经贸委委派,从省有关部门选任或通过公开招聘择优选拔,公开选拔的办法另行制定。
  兼职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省经贸委批准。
  第八条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后,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不得在同一公司连任。

第三章 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九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心于发展国有经济;
  (二)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每个监事会中至少有一位曾任会计师或审计师5年以上的专职监事);
  (四)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五)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六)身体条件胜任本职工作,上任年龄不超过57岁。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应具备的条件:
  监事会主席除应具备第九条规定的专职监事的条件外,还应有以下的工作经历:一般为副厅级或担任正处级职务3年以上、副处级职务5年以上的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从企事业单位中有3年以上管理经验的高中层管理人员中公开选拔。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管辖的行业、曾经工作过的公司或者其近亲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的监事会中任职。

第四章 监事会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公司财务情况,验证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公司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资产运营情况以及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的完成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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