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决定(2001)

  土地使用权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的,出让地块建设项目的相关批准手续,由受让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计划、规划等管理部门办理。
  四、原第十五条第五项修改为:
  市政公用设施的现状和配套建设要求。
  五、原第十七条修改为:
  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方式出让的,其主要程序为:
  (一)出让人根据出让地块的具体条件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规定获取招标文件,并在出让人组织下踏勘出让地块;
  (三)投标人支付保证金,并将投标文件密封后投入指定的标箱;
  (四)出让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主持开标;
  (五)由出让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提出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六)由出让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七)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持中标通知书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并支付定金。
  开标和评标应当有本市的公证机关参加,并出具公证书。
  六、原第十八条修改为:
  土地使用权通过拍卖方式出让的,其主要程序为:
  (一)由出让人委托的拍卖人发布拍卖公告;
  (二)竞买人按拍卖公告确定的时间踏勘出让地块,并支付保证金;
  (三)拍卖人按拍卖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拍卖,通过公开竞价,应价最高的竞买人为买受人;
  (四)买受人与拍卖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五)买受人持成交确认书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并支付定金。
  拍卖应当有本市的公证机关参加,并出具公证书。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
  出让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房地资源局会同市计划、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八、原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
  出让人应当在市或者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及时公布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成交价格。
  九、删除原第二十五条。
  十、其他修改: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