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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通信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四川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清理整顿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通信管理局等部门
 关于四川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清理整顿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00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川办发〔2001〕4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省文化厅、省工商局关于四川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清理整顿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清理整顿实施方案
       (省通信管理局 省公安厅 省文化厅 省工商局
            二00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1〕21号)和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四部局联合发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部、局长令第8号)、《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通知的意见》(信部联电〔2001〕30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凡在四川省境内开办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营业性场所,必须取得市、州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文化部门分别审核同意的批准证书和省通信管理局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并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二、由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省公安、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检查。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许可审批和服务质量监督。
  公安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安全审核和对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查处。
  文化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核发《网络文化准营证》,负责对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内容的电脑游戏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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