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向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计算机监察部门办理申请登记,由县公安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州公安机关审批办理公用信息服务场所安全合格证。办理申请登记时须提交书面申请和下列材料:
(一)名称、地址;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从业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地址方位图及场所平面图;
(四)房屋使用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五)计算机及附属设备清单;
(六)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ISP)签定的代理协议和信息安全责任书;
(七)防病毒、防有害信息传播等安全技术措施;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向市、州文化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下列材料:
(一)营业场所的名称、地址;
(二)管理规章;
(三)营业场所地址方位图及场所平面图;
(四)房屋使用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
(五)计算机及附属设备清单;
(六)业主的资质材料;
(七)资金证明;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七、市、州公安、文化部门应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按照各自职责审核完毕。经审核同意的,分别颁发《四川公用信息服务业安全合格证》和《网络文化准营证》。
八、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持市、州公安、文化部门的正式批准文件和《四川公用信息服务业安全合格证》、《网络文化准营证》复印件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四川省通信管理局网站用A4纸下载:www.scca.gov.cn)向省通信管理局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工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二)遵守《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规定,仅在国家法定节假日8时至21时向未成年人开放的承诺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