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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通信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四川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清理整顿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具体措施文本;
  (四)上网用户的登记、记录留存和情况报告等方面的“网吧”内部管理制度资料;
  (五)上网费用标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办者可按上述文件和资料直接到省通信管理局办理或将上述文件资料寄至省通信管理局,经审核批准后,由省通信管理局按申办者提供的地址、邮编将经营许可证寄回。省通信管理局地址如下:成都市文庙前街72号(邮编:610012)。
  九、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持公安、文化部门的批准证书和省通信管理局的经营许可证,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对外营业。
  十、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ISP)不得向无公安、文化部门的批准证书和省通信管理局的经营许可证、未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提供接入服务,违者由省通信管理局依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处罚。
  十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提供服务,并在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准营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记录有关上网信息,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三)不得经营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内容的电脑游戏,必须使用网上信息或游戏,不得使用软件游戏;
  (四)在省级各有关主管部门认可和指导下,采用安全防范软件,加强上网管理;
  (五)建立用户身份证登记制度,逐一查验、登记前来上网用户的姓名、性别、年龄及身份证号,并妥善保存备查,至经营许可证年检后方可销毁上一年度记录;对16岁以下未办理身份证者,应查验、登记其学生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证件上的相关内容;
  (六)不得在国家法定节假日8时至21时外向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开放,不得允许无监护陪伴的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进入;必须在门前显著位置张贴未成年人限时进入警示标志;
  (七)建立举报制度,必须在门前显著位置公布当地公安、文化部门的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八)变更名称、负责人以及营业场所地址等事项的,应按规定报原审核机关核准。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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