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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土保持总体规划的通知

  二、水土保持工作的指导思想与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把水土保持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和山区发展的生命线,按照我省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战略部署和全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总体要求,加强水土保持法制体系建设,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落实水土流失综合防治措施,切实解决水土保持工作面临的突出矛盾和主要问题,不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山区脱贫致富,促进经济和社会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预防为主。把水土流失预防放在首要位置,强化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保护现有的水土保持设施,制止边治理边破坏的现象,将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并建立水土流失动态监测预报制度。
  --综合防治。针对不同水土流失的类型、形式及其特点,因地制宜,因害设防,实行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耕作措施相结合,山水田林路统一规划,综合治理,形成多目标、多功能、高效益的综合防治体系。
  --治理与开发相结合。坚持预防、治理水土流失与开发、利用水土资源相结合,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相结合,争取最大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多方筹资。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不断增加投资,多层次多渠道筹集水土保持资金,积极鼓励群众投资投劳。
  --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按照规划所确定的总体目标,明确预防和治理任务,分阶段逐年完成。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突出重点,集中治理,力争尽快取得成效。
  (三)总体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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