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等部门
关于提高宁波市社会保障等待遇水平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1〕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宁波市社会保障等待遇水平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五月三十日
关于提高宁波市社会保障等待遇水平的意见
(市劳动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二00一年五月十八日)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浙江省社会保障等待遇水平的意见》(浙政办发〔2001〕24号),结合宁波实际,我市将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下岗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以及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同时调整企业尤其是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的工资。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从2001年1月1日起,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按省要求冲减我市去年提高部分后,这次全市按人均43.13元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具体调整办法为:
(一)凡2001年4月30日前已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提高15元。在此基础上,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在20年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15元;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满30年不满4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满40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
(二)对1993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按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每人每月可再按下列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在20年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5元;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满30年不满4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15元;满40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三)退休(职)人员按上述办法调整提高基本养老金待遇后,2001年5月1日后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最低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最低基本养老金水平。
(四)原商业、供销系统的保养人员、按原市革委会〔1979〕100号文件和按甬劳险〔1986〕206号文件规定领取生活费的人员,按每人每月20元的标准调整其待遇。
(五)原县以下集体企业中2001年4月30日前已移交到社会保险机构按月领取养老生活费的人员,其待遇提高办法由劳动部门另行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