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等部门关于提高宁波市社会保障等待遇水平意见的通知

  (六)2001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退休(职)的人员,从其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增发基本养老金。
  按本意见增加基本养老金和养老生活费所需的费用,凡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社会统筹的按原开支渠道解决。各级政府必须满足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拖欠。
  二、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
  从2001年4月1日起,将全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在原基础上提高10%。提高后全市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人均每月308元,医疗补助金为每人每月16元(原享受医疗补助金每人每月20元的,待遇不变)。同时,按有关规定相应提高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
  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各地要切实加强失业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规范缴费基数和开支项目,提高征缴率,努力保证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所需资金,保证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
  三、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从2001年4月1日起,我市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21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60元。
  各县(市)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5区的城镇(乡)居民、农村居民保障标准要按照全覆盖加调整的同步措施,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浙政办发〔2001〕2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于6月30日前调整完毕。
  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按原开支渠道列支。
  四、关于提高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从2001年4月1日起,将全市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在原基础上提高10%。调整后的市属及5区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16元,扣除各项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等费用后,实际发放的基本生活费应不低于每人每月280元,不足部分由企业承担。同时提高市属及老3区企业中按市有关规定实行“三家抬”人员的生活费标准,每人每月增加30元。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提高后,再就业服务中心要为其代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并根据所在企业工资调整情况,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作相应调整,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各地要按照“三三制”原则,切实安排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所需资金,确保下岗职工按时足额领到基本生活保障费。
  五、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