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深化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
(京政发〔2001〕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要求,2000年本市对市政府有关部门承担的1304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认真清理,审批与核准事项精简41.7%,对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转变工作方式和提高行政效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促进首都经济的发展,适应我国将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保首都“新三步走”战略的实施,市政府决定,进一步深化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体制创新为重点,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转变观念,改革和完善政府行政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改进审批方式,提高办事效率,促进依法行政,加大审批监管,优化服务质量;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调整政府管理的内容,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行政审批制度;进一步加快首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步伐,建立廉洁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
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的原则。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对可以由企业自主决定、市场自行调节或社会组织管理的审批事项,应当予以取消;对属于中介组织职能范围或可以由中介组织承担的事项,应当尽可能地移交给中介组织,切实取消不合理的审批事项。
(二)坚持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的原则。积极推行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管理手段创新,完善“窗口式服务”和“一站式办公”;加快实施电子政务的步伐,向“一网式办公”发展,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
(三)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要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管理行政事务、经济事务、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把精简审批事项工作与规范政府行为结合起来,凡是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文件没有明确规定设立的审批事项,原则上都要取消。对保留的审批项目要规范审批依据、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审批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