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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

  (四)坚持实效性的原则。在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00〕18号)的基础上,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通过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减少审批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加强管理和服务的功能。
  三、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不合理的审批事项。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在2000年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精简审批事项。凡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审批事项,要坚决取消。对属于经济事务方面的审批事项,要在现行基础上精简30%。
  1.对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地方政府部门审批,或只要求地方政府部门进行一般性管理(包括监督、指导、负责和检查等)的审批事项,予以取消;对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文件明确要求地方政府部门审批,没有指标和额度限制的事项,严格按规定条件实行核准;对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文件规定地方政府部门审批,并有指标和额度限制的事项,应当尽量采用招标、拍卖等市场化的方式进行;对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文件没有明确要求进行资格、资质认定或实行年审、年检、验收的事项,要按规定条件实行核准,并逐步移交给中介组织。
  2.对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其他文件规定设立的审批事项,凡不属于政府职能、不应由政府直接管理,或不适应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该取消的要取消,该下放的要下放,能改为备案的改为备案。涉及修订本市地方性法规的,由市政府提出议案,按立法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3.对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凡设置不合理或与发展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审批事项,以及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相适应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都予以取消。
  (二)进一步改进审批方式,缩短审批时间。重点改进建设项目和企业登记注册等经济事务的审批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1.建立集中办公大厅,推行“一站式办公”。2001年底前,各区县都要建立集中办公大厅,实行“一站式办公”;建立市计委牵头的投资项目办理中心;市工商局牵头的企业登记注册中心;市建委牵头的建设项目办理中心;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牵头的综合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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