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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

  (五)进一步规范保留的审批事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明确、具体、详细地规定其审批对象、审批内容、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以及要求申报的有关材料,并具有可操作性,特别是要把审批时限压缩到最低限度。对具备条件的部门和领域要逐步试行审批事项的超时默认制度。要制定审批标准,剔除审批过程中的人为障碍,减少审批人员的自由裁量权。
  (六)各区、县政府要结合机构改革,把改革行政审批制度作为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任务。各区、县政府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与机构改革工作紧密结合、同步进行。在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工作中,要以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以及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为依据,与全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署相衔接。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要采取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方式,逐级进行。对凡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审批事项,要坚决取消;能精简的坚决精简;可改为备案的,要改为备案管理。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规定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同时,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公开审批程序和结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要进一步规范区、县政府行为,改进和完善行政运行机制。
  (七)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法制化建设,建立监督机制。新设置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严格控制,依法设立。除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外,任何部门及单位不得自行设立、新增或者变相增加行政审批事项。对确需新设置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由市政府法制部门组织论证后,报市政府批准,并通过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或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
  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要制定严格的监管措施;对取消的审批事项要提出监管意见,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措施;通过督查对审批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要建立审批监督制度。在市政府工作部门内部,按照审批人员和监管人员必须分开的原则,实行监管责任制;要建立对审批部门和审批人员的社会监督制度,建立审批事项的责任追究制度。
  (八)建立配套制度,推进收费制度的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与收费制度改革有机结合,将审批与收费分开。对取消的审批事项,收费必须相应取消;对保留的审批事项,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审批事项收费管理的具体办法,重新依法核定收费项目,进一步改进收费方式,减少收费环节,简化收费手续,全面加强“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对关系国计民生和与公共利益联系密切的审批事项,要建立健全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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