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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一)整治的重点场所
  1、影剧院、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含儿童娱乐场所)。
  2、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厅)。
  3、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4、礼堂、大型展览场(馆)、高层建筑写字楼。
  5、摄影棚、演播室。
  6、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校、幼儿园。
  7、医院。
  (二)整治的重点问题
  1、在《消防法》施行后新建、改建、扩建和内部装修以及改变建筑使用用途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或经审核、验收、检查不合格,以及违法施工、使用、开业的。
  2、在《消防法》施行后依法开业但存在火灾隐患的公众聚集场所。
  3、在现行有关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施行前开业的不符合现行规定要求的公众聚集场所。
  4、存在火灾隐患的学校、幼儿园、医院。
  (三)整治的重点地区
  1、西宁市、格尔木市、茫崖地区、平安镇。
  2、各州政府所在地及铁路沿线各县政府所在地。
  省政府将对上述重点地区进行重点督导检查。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好重点地区,并报省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备案。
  四、工作措施
  (一)坚决依法取缔不符合规定设置的公共娱乐场所。一是设在建筑物地下二层以下的(含二层);二是设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等建筑物内的;三是毗连重要仓库或危险物品仓库的;四是居民楼内改建的。
  (二)对属于整治重点问题第一项内容的,要先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然后实施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凡是在规定期限内不申报补办相应消防审批手续或经申报审批不合格的,要坚决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并处罚款的同时,对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相应的处罚。此项内容的治理,必须责令单位依法办齐法定的审批手续,审批程序可根据不同情况一并进行。
  (三)对属于治理重点问题第二项和第四项内容的,要严格依法治理,对不依照《消防法》第14条、第16条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要坚决责令其改正。对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部位设置栅栏或采取其他形式封堵、封闭的,要立即责令其拆除;对应当场纠正的违法行为,要责令其当场纠正;对应限期改正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否则,必须依法从重处罚。学校、医院存在类似问题的,其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及时做出处理,并督促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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