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四)对有整治重点问题第三项内容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需要改动建筑结构或增加用地的,必须结合改建、扩建才能整改的单位,要责成其制定具体的整改计划并保证按期完成。对建筑耐火等级或疏散楼梯数量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随时都有可能发生火灾造成群死群伤的场所,当地政府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停的停,该改变使用性质的改变使用性质。
  (五)对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对已经依法登记注册但因审批手续不全或者达不到现行消防规范要求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责令其限期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并进行整改,逾期不补办审批手续、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达不到现行消防规范要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工作职责
  公安、经贸、教育、监察、建设、文化、卫生、广电、工商、旅游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在党委、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好此次专项治理,本着“坚决杜绝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原则,依法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公安机关要及时研究和解决公众聚集场所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加强对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行动的指导,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认真搞好公众聚集场所的日常管理,及时发现火灾隐患,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其它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和管理范围,加大消防安全监管力度,督促所属单位规范安全经营和管理。
  六、行动的步骤和方法
  专项治理行动分动员摸底、自查整改、集中治理、督查验收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摸底阶段(5月25日至6月10日)。
  各市、县要按照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出详细、具体、可行的工作计划,并由各州、地(市)政府汇总后速报省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
  各市、县要分步骤、有计划地对本地区公众聚集场所进行全面的摸底调查,对违法违规经营、特别是群众反映强烈、证据确凿的场所要及时查处。
  (二)自查整改阶段(6月11日至6月30日)。
  各市、县在组织专项治理时,要先公告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医院,按照《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和本方案的要求,先行自查自改,消防火灾隐患,并责成处于整治重点问题第一项内容的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限内申报补办相应的消防审批手续。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