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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三)集中整治阶段(7月1日至8月31日)。
  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全面清查本地区的公众聚集场所,按照专项治理方案的要求,依法责令火灾隐患单位、场所彻底整改,关闭一批非法经营和违法违规经营、存在突出火灾隐患的公众聚集场所。处罚一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和不履行《消防法》规定职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四)总结验收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
  在整顿治理结束后,各州、地、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方案的要求对专项治理的情况进行验收,认真检查和处理专项治理工作中遗漏的火灾隐患问题,并将验收情况向省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报告。省政府将派出检查验收小组,对各州、地、市、县的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查。
  七、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这次专项治理行动的组织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由白玛副省长任组长的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名单附后)。
  各州(地、市)、县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区专项治理行动的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以推动专项治理行动的深入开展。各地区专项治理组织领导机构名单于2001年6月5日前报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人民政府要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正确处理消防安全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把这次专项治理行动作为需要迫切解决的突出问题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障各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依法行政,严格管理。各地区公安、文化、工商等职能部门要立足本职,恪尽职守,依法行政,严格管理,坚决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权威。对于干扰、阻挠专项治理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对于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调查,严肃处理;对违法违规经营的公众聚集场所要依法从严查处,决不姑息迁就,凡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宣传教育,把握舆论导向。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要积极配合专项治理工作,大力宣传专项治理行动的重要性,处理好依法严管与发展经济、繁荣文化市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与打击少数人违法经营活动的关系,正确把握舆论导向。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和违法行为实施跟踪报道,坚决予以曝光。同时,要将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纳入社会公益宣传的内容,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四)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果。要认真吸取以往屡经治理、多又反复的教训,切实贯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各有关部门要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及时完善相关制度,大力加强日常性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监督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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