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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三)工作重点:严肃查处规避招标和招标投标中弄虚作假行为;严肃查处工程建设中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严肃查处违反法定建设程序问题;严肃查处违反强制性标准,偷工减料、质量低劣问题;严肃查处特大、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同时还要认真解决装饰装修、城乡结合部和各类开发区等方面的突出问题。
  三、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
  (一)大力规范交易行为,切实解决规避招标和招标投标弄虚作假问题
  1.强化招标投标工作。依法应当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必须全部实行招标投标。实行邀请招标必须经法定机关以正式文件批准,其中省级以上重点工程报省政府批准,其他工程报市政府批准。不得以个人签字代替批准文件。同时,要进一步完善评标办法,提高评标合理性,严格保密制度,确保招标投标规范化运作。对应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监察部门都要派员监督。
  2.严格执行工程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确定中标人起15日内,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工程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纳入施工许可的审查内容,凡在法定时限内未提交书面报告或招标投标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并依法进行处罚。
  3.大力推行招标代理制度。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活动。招标代理机构要按照委托范围,依法规范化地组织招标。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严肃追究招标代理机构的责任。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均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更不能与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或有形建筑市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一律要在2001年6月底前彻底脱钩,否则将依法取消其招标代理资格。
  4.严厉查处工程建设合同弄虚作假行为。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应当严格落实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各级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中标后工程合同签订过程的监管,发现建设单位迫使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违反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强签合同,或者与中标单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的,必须责令其改正,并依法严厉处罚。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对逾期不付款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执行。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结清工程价款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新开工工程应视作建设资金不落实,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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