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进一步放开建筑市场。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
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3号),抓紧清理并废除各种带有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内容的规定和“土政策”。2001年6月底前,各市要取消针对外地一级建筑施工和甲级勘察、设计、监理企业的投标前入市注册手续,实行中标后登记备案。二级以下企业也要逐步放开。要严格规范对建设企业的收费行为和评标中奖项加分过多、过滥的问题。
6.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在防范规避招标和招标投标弄虚作假方面的作用,健全有形市场运行机制。凡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其招标投标活动必须进入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跨市的专业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选择在工程所在市的一个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相关工程实施监督或共同监督。2001年底前,各市、县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与有形建筑市场必须实行机构分设、职能分离,并经省建设、监察部门共同检查验收。有形建筑市场要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并将收费标准张榜公布,严禁乱收费。
(二)完善制度,强化监督,严肃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问题
1.严肃查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和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问题,严厉打击资质挂靠或出卖出借证照、图签行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由本单位项目经理班子自行组织完成主体结构施工。建设单位要加强工程合同管理,依法行使分包认可权。发现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认可其转包、违法分包或转让监理业务的,建设、监察部门要公开通报,并追究其主管人员责任。
2.建立工程合同(包括分包合同)备案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以及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或分包合同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不进行合同备案的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公开通报,并在资质年检中作不良行为记录;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要责令改正,依法进行查处。
3.加强对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管理。每个项目经理不得同时负责2个以上工程项目的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施工现场组织检查,并通过信息网络公开所有项目经理情况,供社会监督。发现有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行为的,不仅要对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依法作出处罚,还要对项目经理予以降级直至吊销资格证书。
4.拓展有形建筑市场的服务功能,逐步将分包活动纳入有形市场。到2001年底,各市有形建筑市场都应当设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分市场,发布分包工程和分包企业的信息,为总、分包双方和政府监管分包活动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