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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化资质管理,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
1.以资质管理为主要手段,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要把企业的市场行为列为资质年检和晋级审查的重要条件。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违反强制性标准的,除依法严厉处罚外,年检要列为不合格,重新核定等级;申请晋级的,不予批准;情节严重的,坚决吊销资质证书。同时,要按照省政府规定,依法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资质的管理。
2.认真抓好建设企业的资质重新就位工作。按照国家新颁布的资质标准,从2001年7月起,用1年左右时间,进行建筑施工企业资质重新就位。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待国家新的资质管理办法下达后,也要进行资质重新就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通过资质重新就位,调控规模,优化结构,尽快改变由于供求关系严重失衡而引发建筑市场过度竞争的状况。
3.认真解决建设类企业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的问题。这次集中整治要把机关所办实体作为重点之一,发现问题依法查处。在资质管理上要一视同仁。各级、各部门要抓紧做好与机关所办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经济实体脱钩的工作,结合资质就位,切实解决一些机关所办实体素质低下,打着机关旗号承揽工程、违法分包、层层转包等问题。
(四)严肃查处违反法定建设程序和违反强制性标准、偷工减料、质量低劣行为
1.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认真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明确建设单位(即项目法人)为工程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监理单位应当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发现所监理项目违反法定建设程序,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指出,必要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2.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制度。各市应当在2001年6月底前明确审查机构并开展工作,逾期不开展工作的,要予以通报批评。未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律不得使用,擅自施工的,要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3.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所有工程都必须执行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对不实行招标、不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办理质量安全监督、不依法委托监理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必须依法进行处罚。对工程竣工后未办理验收备案手续或者经备案审查不合格的,要依法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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