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加强对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主体各方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并定期监督检查;对违反强制性标准、偷工减料的,不论是否造成质量安全事故,都要严格按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同时,要加大防治质量通病的措施,逐个项目逐个通病落实治理任务。
(五)依法强化对薄弱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1.严格依法组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必须加强工程概、预算工作;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依法办理规划、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其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进入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必须实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政策监督。
2.城乡结合部的工程项目要全部纳入监督管理。属于城市规划区内的,要严格执行《
建筑法》;属于城市规划区外的,要严格执行《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不得出现管理漏洞。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进行处罚,执法有困难的可提请司法机关提前介入。
3.重视对县以下区域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县以下区域工程建设特别是村镇建设,近年来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较多。各市要重视对这些项目的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纳入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范围。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筑,以及2层(含2层)以上住宅,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其实施质量安全监督,并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4.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特别是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的监督。对建筑物进行二次装修,必须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装修中涉及建筑承重结构变动或明显加大荷载的,建设单位必须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批准。违反规定,要依法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六)落实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建筑市场执法队伍建设,严肃查处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和违纪违法案件
1.坚决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在企业资质、执业资格、施工许可等审批管理方面,要尽快建立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加快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各市政府要对现有的审批事项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要坚决予以取消;保留的,要做到程序公开、手续简便,并对审批机构和审批人员建立严格的失职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