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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办法[失效]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实施上级下达的环境保护计划,建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环境保护计划目标任务的完成。
  第十七条 建立环境保护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每半年应当将本部门环境保护计划执行情况的分析报告,报送同级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汇总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并报上级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各地、各部门向省计划、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环境保护计划执行情况分析报告的截止日期,上半年为每年7月20日,下半年为次年1月20日。
  第十八条 对在环境保护计划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计划、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或者不向计划、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环境保护计划编制所需信息的单位,由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环境保护计划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不执行环境保护计划或执行计划不完全的;
  (二)未经计划、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违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擅自进行可能产生新污染源的项目建设的。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计划、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环境保护计划的编报、下达、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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