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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0件政府规章和8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原因:被2002年12月19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取代)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1〕4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节约用水的战略意义,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节水办法。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要对各项节水办法的落实情况加强监督和检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天津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建设节水型城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进一步提高全社会节约用水意识。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用水单位要加强对节水工作的领导,层层建立节水责任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要加大节水宣传力度,增强全市人民爱惜水、保护水、节约水的意识,形成人人节约用水的良好风尚。
  二、制定科学合理的供水预案。为确保城市供水安全,市水利局要按照农村保城市,城市保生活的原则,对可能发生的来水情况,制定地表水、地下水联合调度的年度供水预案。在供水紧张时期,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停止向农业提供引滦水,停止向菜田供水。特殊情况下压缩供水量,关停部分企业用水,确保市民生活用水。
  三、严格执行计划用水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市城市节约用水规定》和《天津市取水许可管理规定》,继续实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凡使用自来水和地下水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等用水户,除按标准水价收取计划内水费、水资源费外,对超计划用水部分按累进加价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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