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计划10%(含10%)以下的,按标准水价的一倍加收水费、水资源费;
超计划10%以上至20%(含20%)的,按标准水价的二倍加收水费、水资源费;
超计划20%以上至30%(含30%)的,按标准水价的三倍加收水费、水资源费;
超计划30%以上至40%(含40%)的,按标准水价的五倍加收水费、水资源费;
超计划40%以上的,按标准水价的十倍加收水费、水资源费。
四、对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定额管理。按每户三人计算,每户每月用水定额为8立方米,按标准水价收费。超过部分实行加价收费,能够按户计量的,加一倍收取水费;不能按户计量的,加收50%水费。
五、对年度用水计划外的新增用水实行总量控制,严格限制新上耗水量大的用水项目。
六、在供水紧张时期,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对以水为主要原料或载体的经营性和商业性用水,按标准水价的一倍加收水费。
七、规范洗浴、游泳、水上娱乐场所等用水的管理。经营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采取节水措施,并经市节水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办理用水手续后方可运营。无节水设施的暂停营业,对非法经营的坚决依法取缔。
八、加强对纯净水生产企业的管理。对产水率低于50%的纯净水生产企业限期整改,提高产水率。在规定期限内达不到标准的,予以停产整顿。
九、规范洗车业。凡从事机动车清洗保洁的企业必须使用中水洗车,其水质必须达到建设部《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禁止直接取用自来水、河水、地下水冲洗车辆。凡从事机动车清洗保洁的单位和个人应同时具备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环卫管理部门发放的洗车运营证和城市节水管理部门核发的中水使用资质证书。
十、加强施工用水管理。建筑施工临时用水,建设单位需事先到市或区、县节水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水手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施工用水不得超过0.5立方米,超过部分实行累进加价收费。
十一、各级节水管理部门和自来水供水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自来水制水工艺和供水管网维修、改造的监督管理,降低供水损失。自来水供水企业的产销差率不得超过15%,未达到要求的要限期整改。非农用机电井计量装置不符合规范和技术标准的,一律由产权单位自行出资更换,并通过地下水资源管理部门的校验。对限期没有更换的,依法吊销其取水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