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加强市政园林设施用水管理。园林管理部门对公园、绿地、苗圃、花坛等用水要严格管理,一律安装水表,使用节水灌溉设施。城市节水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房地产开发商,物业管理部门对新建、在建楼房附属绿地和花园必须同时安装水表及节水灌溉设备,经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房产交易;已建的楼房附属绿地和花园未安装节水灌溉设备的要限期安装,在规定时限内未安装的,停止用水。
十三、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地下水应作为城市供水的应急后备水源,各用水产必须服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管理,未经批准严禁开采。对现有封存机井,机井产权单位应加强维护、管理,做好紧急使用的准备,以确保全市统一应急调度使用。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必须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否则不得开采。
十四、加强农村用水管理。对农业灌溉及农村生活用水征收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水利部门制定。农用机电井在规定期限内一律安装计量装置,超过规定时限仍未安装计量装置的,不予办理取水许可证。
十五、大力推行节水灌溉。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天津市农业现代化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按期完成节水工程建设指标。对完不成指标的,停止拨付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和其他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并按照市人民政府明确的行政首长责任制追究责任。
十六、市经委、市科委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研究适合我市情况的节水发展规划,并指导全市各单位各部门推广节水技术,市节水管理部门应尽快建立节水器具准入制度。
十七、加大保水护水力度。引滦、引黄沿线和海河两岸各区县及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切实加强对沿线保水护水工作的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制,积极配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出现问题要追究领导责任。
十八、严禁向水源地、供水河道排放污水。沿河口门必须严密封闭,不得漏污。非汛期市区降大雨,必须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批准,方可向海河排放雨沥水;汛期市区一小时降雨超过30毫米,方可向海河排放雨沥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