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2年3月15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1日)废止南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35号)
《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市长:林国强
二000年五月三十一日
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规范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活动,改善职工居住条件,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已购公有住房(又称房改房)包括:
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全产权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全额集资建造的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购公有住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已购公有住房再次上市出售,则按私房上市出售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已按房改政策购买部分产权的住房上市出售时,必须按上市当年测定的成本价,补足房价款过渡为全产权住房后方可出售。
第五条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个人住房档案》。
2、已按规定交纳应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价款。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已购公有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1、已购买了公有住房又租用公有住房的;
2、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改造公告范围的;
3、产权共有未经其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4、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5、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6、擅自改变住房使用性质的;
7、校园内不能分割,实行封闭管理的;
8、违反房改政策规定,尚未纠正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