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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2年3月15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1日)废止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35号)


  《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市长:林国强
                         二000年五月三十一日
          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规范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活动,改善职工居住条件,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已购公有住房(又称房改房)包括:
  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全产权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全额集资建造的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购公有住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已购公有住房再次上市出售,则按私房上市出售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已按房改政策购买部分产权的住房上市出售时,必须按上市当年测定的成本价,补足房价款过渡为全产权住房后方可出售。
  第五条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个人住房档案》。
  2、已按规定交纳应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价款。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已购公有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1、已购买了公有住房又租用公有住房的;
  2、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改造公告范围的;
  3、产权共有未经其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4、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5、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6、擅自改变住房使用性质的;
  7、校园内不能分割,实行封闭管理的;
  8、违反房改政策规定,尚未纠正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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