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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失效]

  (七)拆迁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八)法律、法规授予的其他职能。
  鞍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是鞍山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具体工作机构。
  第六条 规划、土地、城建、房产、工商、公安、电业、电讯、城市公用设施管理等部门以及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上级主管单位,应按各自职能配合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拆迁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七条 城市房屋拆迁实行《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房屋拆迁申请报告和拆迁方案;
  (二)建设项目计划批准文件;
  (三)建设用地规划批准文件和规划建设平面图;
  (四)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书(灭籍手续);
  (五)回迁安置用房建设专户存储资金;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经市、县(市)拆迁办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市拆迁办应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内容,以公告及其他形式予以公布。
  拆迁人必须按照规划部门划定的拆迁范围进行拆迁,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拆迁范围;在拆迁范围内,拆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放弃任何房屋及附属物的拆除。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12个月。《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为6个月,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必须在期满前15日向市、县(市)拆迁办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第九条 城市房屋拆迁实行回迁安置用房建设资金专户存储制度。
  任何单位或个人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必须在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之前,向市、县(市)拆迁办指定的银行存入回迁用房建设工程总造价30%的资金,专项用于被拆迁人回迁用房建设,不得挪用、抽逃,市、县(市)拆迁办应按照回迁用房的建设进度批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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