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人员编制的审批权集中到省一级。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所属技术机构和其他事业机构的有关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由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和管理;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属技术机构和其他事业机构的有关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由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会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核定和管理。经核定的编制不得自行扩大或改变使用范围。上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下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编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干部人事管理
有关干部管理体制调整的具体规定按省委组织部、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文件执行。
省以下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核定的编制制定年度增人计划需求,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和编制空缺情况,经省人事厅审核同意后,逐级下达增人计划,经严格考试、考核后录用。
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员录用等人事管理工作的具体办法,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商省人事厅另行制定下发。
自1998年9月15日起至重新统一核定编制之日止,除国家指令性接受的军队转业干部和按计划接收的大学毕业生以及正常交流轮岗的干部外,调入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人员一律不予承认。
四、资产管理
各级政府要负责新组建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资产配备,确保其基本办公条件,保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正常运转。基本办公条件的标准由省财政厅商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后另行下发。
各地原有的医药管理部门、药政部门和药检所现有的资产全部划入新组建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省以下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和所属药检所的办公用房、车辆设备等基本办公条件,由当地政府予以妥善解决。
省以下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成立后,其全部资产上划至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
在资产划转过程中,省财政厅会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清产核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后,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的无偿划转、有偿转让、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产权变更等事宜,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报省财政厅审批。
五、经费保障及财务管理
(一)经费的上划
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后,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技术机构原有的经费渠道、经费额度相应上划到省级财政,其中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按各级财政2001年行政事业单位经费标准和编制内实有人数确定上划基数;业务经费、装备经费和基础设施经费等,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新组建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能共同调研测算后确定上划基数。
在经费上划之前,各地要保证新组建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经费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