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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区农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八)人员分流安置。企业在职职工原则上由改制后企业接收安置,不得剥夺职工既得利益。股权设置、转让前,要先将职工福利基金和退休保险金从净资产中剥离,交由社会保险机构管理。对确实安排不了的富余职工实行分流,具体办法有:(1)利用企业闲置设备、场地搞多种经营;(2)转岗培训;(3)解除劳动关系,企业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4)自谋职业。
  (九)集体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允许各地继续探索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管理运营机构,完善对各类集体资产的清查、评估、登记、建档制度。要定期向社区农民公布集体资产经营及财务状况,接受监督。
  对乡、村集体股本金及所得红利、出售集体企业资产收回的资金、集体企业的承包金和出租金等集体资产,除用于偿还债务、安置职工外,应作为乡镇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或担保资金,纳入集体资本帐户,由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以借贷资本或担保资产形式供企业有偿使用,扶持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不得用于非生产性开支和弥补乡镇财政收入。
  各地要积极探索新的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认真研究诸如集体资产全部或大部分退出乡镇企业、变工业资本为借贷资本或担保资本的可能性,提高集体资产的运营效益,扩大集体资产对地方经济发展的影响。
  五、实行优惠政策,促进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一)凡经批准改制的乡村集体企业,其改制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减免政策比照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计价费〔1998〕1077号)规定办理。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注册变更登记费标准由每件100元降为每件50元。企业改制后的注册资金总量不超过原有企业(含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下同)注册资金之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收取登记费,只能按上述标准收取变更登记费。企业改制后的注册资金超过原有企业注册资金的部分,按规定的注册登记收费标准收费,收取注册登记费后,不得另收变更登记费。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商标变更登记费标准由每件800--1000元降为400--500元。
  3.税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书、土地登记证书每证均为10元。
  4.企业已有房屋产权证书的,建设(房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只能收取由建设部统一监制的房屋产权证书工本费每证10元,除此之外,不再收取勘察丈量登记费等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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