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法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加强和改进预算外资金管理,逐步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对暂不能纳入预算管理的,要根据收入情况和支出需要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对预算外资金要加强财政专户管理,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的规定。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编制综合财政预算。
(四)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和部门决算的审计。各级审计部门要认真履行
宪法和
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职责,依法对预算执行情况和部门决算进行审计,提高审计质量,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对预算执行情况和部门决算审查提供客观、公正的依据,促进各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规范预算行为,加强预算管理。
三、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预算的审查监督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严格按照
《条例》的要求,自觉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级预算的审查和监督,积极协助、配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财经委)或者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预算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预算审查委员会)依法开展预算的审查和监督工作。
(一)自觉配合人大财经委做好对预算的初审工作。在各部门的预算草案和本级预算草案编制过程中,由财政部门统一向人大财经委或预算审查委员会通报预算编制的有关情况。各级政府本级预算草案编制完成后,在报送本级政府之前,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人大财经委或预算审查委员会通报编制情况。本级预算草案通过本级政府审定后,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本级预算草案提交人大财经委或预算审查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二)积极为人大做好预算执行监督提供情况和资料。各级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
《条例》的要求,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或财经委提交有关情况和资料。对落实人大关于预决算的决议,对部门预算的批复,预算收支执行情况,政府负债情况,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法定和政策性重点支出情况,预算资金收支情况,由各级财政部门提供。直接要求有关部门提供的,由有关部门与财政部门核实后负责提交。各部门对所属单位批复的预算,由各部门按照人大常委会或财经委的要求负责提交。有关经济、财政、金融、审计、税务等综合性统计报告、规章制度及有关资料,由有关部门负责提交。
(三)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配合工作。对人大财经委经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项同意,要求有关部门提供的预算情况,相关信息资料和说明,各有关部门在接到人大财经委通知后,应当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并通报本级财政部门,在与本级财政部门核实后,及时予以提供。对人大财经委经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项批准,对各部门、各预算单位预算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的调查,有关部门应当积极予以协助和配合,并及时通报同级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