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市妇幼保健保偿管理办法》等1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14日,实施日期:2004年8月1日)修改淄博市人民政府令
(第16号)
《淄博市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11月14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建国
二000年十二月五日
淄博市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结核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结核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结核病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结核病防治的业务管理。
第五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教育等部门以及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结核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
第六条 对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防接种
第七条 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卡介苗接种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负责新生儿接生的医疗单位,应当在新生儿出生24小时内为其接种卡介苗,因特殊情况未接种的,应当在3个月内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定的接种点补种。接种后应当填写预防接种证。未接种的,不得填写接种证。